新華社濟南10月4日專電(記者 王志)從山東省政府獲悉,《山東省社會救助辦法》將從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明確規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縣(市、區)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決定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為加強社會救助體系建設,保障經濟困難家庭的基本生活,山東省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就業救助制度,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並處於失業狀態的成員,通過提供免費公共就業服務、促進企業單位吸納就業、鼓勵靈活就業和自謀職業、公益性崗位安置等辦法,給予就業救助。
  根據規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均處於失業狀態的,山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確保該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原標題:連續3次拒絕工作將減發停發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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