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將商人贈送的百萬巨款捐贈給寺廟,這算不算受賄犯罪?一度引發爭議的深圳市政協原副主席、汕頭市委原書記黃志光案,近日迎來大結局,這個焦點問題也有了答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黃志光收受的以其子名義捐給寺廟的100萬元屬於受賄,為此黃志光被加刑1年,刑期由一審的14年改判為15年。(11月6日《新快報》)
  刑法對於受賄犯罪的認定有兩個要件:一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二是為他人謀取利益。黃志光擔任汕頭市委書記期間,通過兒子收受商人李亞鶴的100萬元現金,併為其投資汕頭東部城市經濟帶新津片區建設提供幫助,其行為完全符合受賄犯罪的構成要件,受賄行為已經完成。至於他將這筆贓款用於何處,即使捐給寺廟、捐給窮人,也不影響受賄定罪。要知道,刑法中受賄罪的概念並不涉及受賄款的去向,換言之,受賄行為本身與受賄款的處置是兩碼事,不能因為贓款處置貌似“高尚”而抹殺受賄行為之罪惡。
  貪官不大可能是真正的善男信女,也不大可能是真正的慈善家,否則他們就不會貪婪地攫取民脂民膏。一些貪官“借花獻佛”,或是為了盜名欺世,或是為了洗白犯罪行為,或是為了緩解內心的罪惡感,如此而已。所以,捐贈不能為受賄遮羞,也不能減輕受賄的罪惡。
  法律規定如此明確,受賄事實如此清楚,一審法院卻認為“黃志光並未獲得法律意義上的利益”,對他受賄100萬元的指控不予支持!好在廣州市檢察院對此提出抗訴,廣東省高院二審時採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糾正了一審法院的判決。雖然多認定100萬元受賄款只是增加了1年刑期,但此案判決的意義不可小覷,它給那些“假慈善真受賄”的貪腐分子敲響了警鐘,告訴他們別再玩“受賄慈善”的鬼把戲。
  值得一提的是,貪官將贓款用於捐贈,其目的和行為不僅不高尚、不正義,反而是對慈善的玷污和褻瀆。這件事也給受贈方提了一個醒——一名市委書記何以出手如此大方,他哪來100萬元閑錢用於捐贈?相關寺廟如果多一份慎重,也許就能猜透背後的玄機。不乾凈的錢不能要,應該是受贈方的一條底線吧。
  晏揚  (原標題:捐贈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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