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高星 通訊員付靜宜 吳茜 實習生韓佳栩)偷錢被抓獲後,22歲打工妹小玲(化名)為求脫身,她一口將抓她的老闆娘左手咬傷。記者昨天獲悉,小玲被江漢區檢察院以涉嫌搶劫罪批捕。
  春節前夕,準備回甘肅臨洮老家過年的小玲,因連續幾天沒有買到車票,暫住在漢口站旁石女士的招待所。但三天的花費加上為家裡置辦年貨,小玲身上僅有的一千多元很快所剩無幾。辦理了退房手續後的小玲無處可去,繼續留宿在店里。石女士見多次催她離開無果,就只好默許她留下。
  臘月二十一的晚上,小玲一直在旁邊陪著聊天玩手機。晚上10點,石女士讓小玲休息,被其婉拒。耗到11點,石女士困倦不已,將收銀抽屜鎖上後回屋睡覺。
  凌晨兩點多,小玲見老闆娘已經睡熟,把收銀台抽屜撬開,將裡面的7200多塊錢拿走。小玲拿著行李上樓準備離開時,與下樓查看的石女士撞了個正著。
  石女士回憶,“我在火車站站前廣場抓到她時,她拼命想掙脫,咬了我的左手,皮都咬破了。兩人在廣場上拉扯了10多分鐘,石女士看到一熟人,便請對方報了警。
  承辦檢察官表示,小玲的撬鎖偷錢、逃跑的一系列行為原本涉嫌盜竊,但在被石女士識破並抓獲後,她為了抗拒抓捕而一口將石女士左手咬傷的行為便使犯罪性質發生了“轉化”。《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即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這就是轉化型搶劫。小玲為了逃跑“咬一口”,或許只是本能,在本案中,卻客觀構成了“轉化型搶劫”的關鍵情節——當場使用暴力。  (原標題:只因咬人一口盜竊變成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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